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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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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为贯彻落实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加强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工作,保证实验动物质量,维护实验动物福利,保障生物安全,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了《北京市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办法》
  • 为贯彻落实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2021年7月30日修订),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,提升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水平,市科委、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、市城市管理委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《北京市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  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,认真落实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我办制定了《北京市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。
  • 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北京市实验动 物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。
  •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(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〉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)
  • 依据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按照国际惯例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制定了《北京实验动物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》,现予发布。
  •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,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,根据国家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科技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了《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已经科技厅审议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  • 为贯彻落实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,加强依法行政,甘肃省科技厅对2005年制订的《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并发布,旨在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,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,支撑科技创新,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。
  • 《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,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广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(试行)》(粤科财字〔2002〕280号)部分内容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《条例》有冲突,已不再适用,现予以废止。
  • 《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7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•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,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、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、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
  • 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第52号令发布
  •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,确保行政处罚合理、适当,依据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、《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了《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
  •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(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,2009年8月17日)第十一条“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技部门提出申请。省科技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,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”
  • 法定依据 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1988年11月14日)第二十四条 “出口实验动物,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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